原资审文件“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证明材料: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或专业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外还应当按要求提供不少于下列二项能证明类似工程业绩的材料:
1、经备案的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告知书;
2、经备案的施工合同;
3、施工许可证;
4、施工图。
设计业绩证明材料:
按要求提供不少于下列二项能证明类似工程业绩的材料:
1、经备案的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告知书;
2、经备案的施工合同;
3、施工许可证;
4、施工图。
注:所有业绩材料备案可查,并提供业绩备案单位详细地址(含网址)。”变更为“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证明材料: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或专业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外还应当按要求提供不少于下列二项能证明类似工程业绩的材料:
1、经备案的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告知书;
2、施工合同;
3、施工许可证;
4、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或施工图备案表〉。
设计业绩证明材料:
按要求提供不少于下列二项能证明类似工程业绩的材料:
1、经备案的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告知书;
2、设计合同;
3、施工许可证;
4、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或施工图备案表〉。
注:所有业绩材料备案可查,并提供业绩备案单位详细地址(含网址)。